兩年前,業主于女士與A設計公司簽訂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》(以下簡稱《合同》),合同簽訂后,于女士依約支付款項60萬元。但A設計公司收到款項后,一年多未進場施工,幾經查找也未聯系上該公司,于女士遂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于女士稱房屋裝修是作為婚房使用,《合同》約定的中期工程驗收內容主要包括:土方工程、基礎工程、正負零以下的主體澆筑工程,并附有施工圖紙、工程報價單?!逗贤泛炗喓?,于女士依約支付工程款、裝修押金等共計60萬元,希望A設計公司盡快進場施工。但此后不久,于女士就被單位安排進行外派培訓。由于工作繁忙,于女士幾乎忘記了裝修這件事。同時,A設計公司亦未主動聯系于女士。待于女士外派結束回到家中,發現A設計公司尚未進場施工。于女士趕快聯系A設計公司并發出催告函要求解除《合同》,此時A設計公司音信全無。
通州法院輾轉聯系到A設計公司,該公司則認為,涉案《合同》主要內容為改建、擴建工程,而非于女士主張的裝修服務。由于涉及到改建、擴建,城管局、小區物業不允許施工,所以一直未進場。關于收款的賬戶,雖然是個人賬戶,但是的確是A設計公司在使用,現A設計公司因資金問題已經不再運營,所以無法退回于女士的60萬款項。
通州法院經調查發現,雖然于女士聲稱簽訂《合同》是為了將房屋重新裝修,作為婚房使用,但是合同的主要內容為A設計公司采用全部包工包料的方式擴建、加建房屋,相關工程包括土方工程、主體澆筑工程等,且并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。于女士支付的60萬元雖然是向案外人個人賬戶進行轉賬,但該個人賬戶用于A設計公司收取客戶合同款項,統一由公司財務使用和管理。
最終,通州法院認定,于女士與A設計公司簽訂的《合同》相關工程涉及到改建、擴建房屋,卻未辦理相關規劃審批手續,故《合同》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,應屬無效。而A設計公司收取于女士工程款等款項60萬元后,未開工建設,應將已收取的款項60萬元全部退還給于女士。
該案宣判后,雙方均未上訴,目前案件已生效。
法官提示
1.業主在裝修房屋前,應明確裝修與改建、擴建的區別,謹慎簽訂裝修合同。一般來講,裝修主要是指未改變房屋原有規劃功能和結構安全性,以主體結構為依托,對房屋的內外空間進行細部加工和藝術處理等;改建一般是指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;擴建一般是指在房屋原有基礎上加以擴充,通常是向上加高、加層或者向下挖掘地下空間等。
裝修不需要規劃許可,但是改建、擴建則需要相關的規劃審批手續。如果裝修合同中涉及改建、擴建部分,未取得相關規劃審批手續,裝修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將會被法院認定無效。
2.業主在裝修時盡量選擇正規的裝修設計公司。對于裝修設計公司的選擇,應當明確公司營業執照、資質證書、賬戶管理、能否開具正規票據,考察公司的環境、樣板間等。在裝修過程中,業主需要及時與裝修負責人溝通,適時實地查看,跟進裝修進度,以免發生糾紛。